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1908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轻纺街1号。
法定代表人:戴塔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县鸣人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郎吕坡村。
法定代表人:杨金芝。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清河县鸣人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清河县鸣人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1420元,由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