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977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美林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杨桥湖大道13号,经营者邹利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美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武汉市江夏区美林超市在法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期间注销登记为由,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