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0民初21834号原告:伟博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口岸深荣大厦1304、1305。
法定代表人:曹水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芝城,女,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曙峰,浙江正大金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伟博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博公司)为与被告谢芝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伟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被告谢芝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曙峰,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伟博公司诉称,家用焕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用公司”)系Silk’n的商标注册人,商标证号为第9785436号。
核定使用商品为美容仪器;
去痘光谱仪;
嫩肤光谱仪;
美容仪器(截止)。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2012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止。
2017年4月27日,家用公司将该商标独占许可授权于原告,并于2017年7月5日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许可备案申请。
原告系商标Silk’n的合法使用人。
2017年4月20日,原告发现被告谢芝城在被告淘宝公司设立的淘宝网站开设名为香橙美容护理的店铺,销售Silk’n美容仪产品,原告就侵权商品Silk’nFaceTite三源射频美容仪向被告淘宝公司申请编号为4403935的投诉。
2017年4月28日,原告就侵权产品Silk’ninfinity激光脱毛仪向被告淘宝公司申请编号为4444687的投诉。
处理结果均为被告谢芝城申诉不成功。
现被告谢芝城开设的“香橙美容护理”淘宝店铺又更换新链接上架销售Silk’n产品。
经原告辨识,被告谢芝城在香橙美容护理淘宝店铺所售商品并非原告生产,但其在店铺中展示的商品及文字表述均为美容仪器,且与原告所售产品型号一致,均标注有Silk’n的商标图示,对商品所做描述均包含Silk’n字样。
原告认为,原告系Silk’n的在中国境内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被告谢芝城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被告谢芝城在被屡次投诉且申诉失败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销售未经授权的Silk’n的美容仪商品系侵权行为。
在所售商品属侵权商品的前提下,被告谢芝城的行为系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谢芝城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淘宝公司作为平台,未及时删除相应的链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庭前经查询,被告谢芝城涉案两款产品(Silk’nSilhouette红光RF射频家用紧肤三源射频瘦身机及欧洲代购Silk’nInfinity激光脱毛仪光子脱毛器)仍更换了新链接在销售。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谢芝城删除侵权照片,下架侵权产品;
二、被告淘宝公司删除相关侵权链接(相应链接见附件一);
三、被告谢芝城、淘宝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定232320元(计算方式见附件二);
四、被告谢芝城、淘宝公司承担原告维权损失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4800元、复印费111元,共计9911元;
五、被告谢芝城、淘宝公司在搜狐、新浪或其他同级别门户网站、淘宝网上刊登说明告示,说明淘宝网曾销售过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谢芝城、淘宝公司承担。
鉴于涉案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已下架,原告伟博公司当庭申请撤回第一、二项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伟博公司为证明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伟博公司的主体资格。
2.身份信息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谢芝城的主体资格。
3.商标注册证原件一份,用以证明2012年9月28日,上海矢勤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4.商标转让证明原件一份,用以证明2013年11月7日原商标注册人将商标转让于伟博公司;
2017年6月20日又将该商标转让于家用公司。
5.商标许可备案表、许可受理通知书原件各一份,用以证明2017年7月5日,家用公司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表,并于2017年7月24日被商标局受理。
6.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原件一份,用以证明2017年4月2日,家用公司将独占使用商标权授权于伟博公司。
7.品牌历史公司文案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商标设计构思及来历。
8.公司简介文案复印件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公司企业实力雄厚。
9.Silk’n品牌推广合同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品牌推广成本高。
10.销售网点、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品牌知名度广。
11.淘宝订单网页截图打印件、部分发票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Silk’n的产品产值量。
12.Silk’njewel电动脱毛机CVC检测报告原件一份;
13.Silk’nsilhouette三源射频塑身仪检测报告原件一份;
证据12、13,共同用以证明品牌产品知名度高,质量过硬的事实。
14.Silk’ninfinity激光脱毛仪淘宝投诉记录复印件一份;
15.Silk’ninfinity激光脱毛仪购买鉴定报告复印件一份;
证据14、15共同用以证明被告谢芝城所售的产品于2017年4月28日经原告投诉至淘宝公司,原告伟博公司投诉成功,被告谢芝城申诉不成功。
16.Silk’nFaceTite三源射频美容仪淘宝投诉记录复印件一份;
17.Silk’nFaceTite三源射频美容仪产品对比说明复印件一份;
证据16、17,共同用以证明被告谢芝城所售产品于2017年4月20日经原告投诉至淘宝公司,原告伟博公司投诉成功,被告谢芝城申诉不成功。
18.原告天猫店铺内同款产品售价图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伟博公司同款产品售价。
19.侵权产品对比图网页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侵权产品同原告正品高度一致以及售价。
20.(2017)深证字第82031号、(2017)深证字第82032号、(2017)深证字第125180号公证书原件各一份及公证费发票原件一份、律师费发票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谢芝城侵权事实及原告伟博公司为此支出的维权费用。
被告谢芝城辩称,一、被告谢芝城行为属于平行进口行为,因其作为个人无进口权,故委托北京友正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口产品,后该公司委托香港某进口公司在亚马逊平台上购买脱毛机。
进口行为通过报关、缴纳关税,完全合法。
二、我国商标法并不禁止平行进口行为,因此被告谢芝城的行为不侵犯原告商标权。
原告诉请不成立。
三、被告谢芝城平行进口行为未混淆原告商标的来源,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未造成美誉度下降,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害。
请求驳回原告伟博公司的全部诉请。
被告谢芝城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海关缴款书原件一份;
2.报关单复印件一份;
证据1、2,共同用以证明被告谢芝城销售的涉案商品是合理报关进口的正品。
3.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谢芝城委托北京友正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口涉案产品。
4.委托代理购买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北京友正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香港某进口公司于亚马逊平台购买涉案产品的事实。
5.亚马逊订单网页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谢芝城销售的涉案商品购买自亚马逊网站。
亚马逊公司作为市值千亿的大公司,不可能销售假冒产品。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淘宝网仅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并就货物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的场所,淘宝公司未实施或参与信息发布行为,所有信息均由平台上的卖家自行上传,同时淘宝公司亦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未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
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淘宝公司已尽到事前提醒注意义务,在商户入驻前,要求商户填写身份信息,并对商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核,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均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或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其次,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义务应与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相匹配,不应超出淘宝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目前,淘宝网上拥有近千万卖家及10亿余件商品,加上信息流动的即时性,要求淘宝公司对网络环境中数量如此巨大且不断变动的所有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事先审查,从客观上和技术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我国相关立法也规定了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无事前审查义务,设置了避风港原则,以此为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
三、淘宝公司收到原告投诉后,已及时对原告投诉进行处理,采取必要措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1637号公证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淘宝公司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事实。
2.(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4244号公证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事前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的事实。
3.涉案侵权商品链接已被删除截图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淘宝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确认涉案产品信息已不存在,履行了相应法律义务的事实。
被告谢芝城对原告伟博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2、4、5、6、11、18、19三性无异议。
证据3,有异议,应是家用公司生产的产品,在国外Silk’n商标应是该公司持有,存在商标抢注行为,对合法性有异议。
证据7,三性有异议,原告单方出具,不应算作证据。
证据8,三性均有异议。
证据9,三性均有异议,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本案无关。
证据10,无原件,复印件无证明效力。
证据12,原告单方鉴定,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本案无关。
证据13,三性有异议。
证据14,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商标是否侵权不以淘宝公司是否接受投诉作为判定依据。
证据15,三性有异议,原告购买被告谢芝城销售的产品未公证,并未提供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
证据16,三性有异议。
证据17,无原件,无证据效力。
证据20,公证书及发票真实性无异议,律师费发票无原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被告淘宝公司对原告伟博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6、14-17、18、19三性无异议。
证据7、8,系自制件,三性有异议。
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证明品牌推广成本的证明目的。
证据10、11无原件,三性有异议。
证据12、1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
证据20,公证书三性无异议,公证费发票,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无法确认为是本案支出,律师费发票虽为复印件,但确实有律师出庭,应由被告提交委托合同,供法庭审核。
原告伟博公司对被告谢芝城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发票上产品数量、类目与被告谢芝城在网店销售的产品不一致。
证据2,三性有异议,申报单位无公章体现,北京友正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口的产品与被告谢芝城所售商品的关联性无法体现。
证据3,三性有异议,签约时间在2017月1月1日,而证据1中报关税务开具时间在2017年8月10日,请求核实真实性。
证据4,三性有异议,无法证明被告谢芝城购买的涉案产品产品类目及实际购买时间。
证据5,三性有异议,无相应的复印件及文书,无法证明被告谢芝城平行进口的资质。
被告淘宝公司对被告谢芝城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5,三性均无异议。
原告伟博公司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2,三性无异议。
证据3,三性有异议,删除时间无法体现,无法证明其已履行删除链接的义务,并且无原件佐证。
被告谢芝城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3,三性均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原告伟博公司提交的证据1、2,系当事人主体资格信息,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3,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证据4-6,被告谢芝城、淘宝公司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依据其书面记载认定本案相关事实。
证据7、8,系原告伟博公司单方出具,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9,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因无费用支出凭证佐证且与本案争议事项无关,故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10、11,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12、13,与本案争议事项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14-17,被告谢芝城当庭否认进行鉴定的产品系由其销售,原告现有证据无法体现进行鉴定的产品来源于被告谢芝城,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18,被告谢芝城、淘宝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真实性应予以确认,但与本案争议事项无关,故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19,被告谢芝城、淘宝公司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20,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依据其书面记载认定本案相关事实;
律师费发票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鉴于原告确委托律师出庭,必然支出相应律师费,至于主张的金额是否合理,本院将据情酌定。
被告谢芝城提交的证据1、2,报关单编号相互印证,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该组证据显示的商品名称为皮肤美疗仪,并无其他信息显示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3,该证据中对于委托进口商品的名称等信息并无体现,故无法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4,系案外人公司之间形成,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5,外文说明材料应附有中文译本,故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1、2,原告伟博公司、被告谢芝城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3,经当庭勘验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已被删除,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28日,上海矢勤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取得第9785436号“Silk’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包括美容仪器;
去痘光谱仪;
嫩肤光谱仪;
美容仪器(截止)。
有效期自2012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
2013年11月2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伟博公司受让取得第9785436号“Silk’n”注册商标。
2017年6月2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家用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
2017年4月,家用公司与伟博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将第9785436号“Silk’n”商标授权伟博公司独占许可使用,家用公司在本许可协议期间以及之后的任何时候都应为商标的唯一所有人,许可使用期限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双方还就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文约定。
2017年7月24日,国家商标局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受理通知书,受理家用公司许可伟博公司使用第9785436号商标的使用许可备案申请。
2017年5月23日,伟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嘉钏申请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其浏览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黄嘉钏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执行相关操作后,通过输入网址搜索进入名称为“【现货】Silk’nSilhouette红光RF射频家用紧肤三源射频瘦身机”的销售页面,显示价格:1679元,累计评论8条,交易成功8件,掌柜:香橙美一天等信息,黄嘉钏截取了相关销售网页。
2017年6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2017)深证字第82031号公证书。
2017年5月23日,伟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嘉钏申请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其浏览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黄嘉钏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执行相关操作后,通过输入网址搜索进入名称为“【现货】欧版Silk’nJewel光子脱毛器滑动闪光便捷美容顺丰包邮”的销售页面,显示价格:1288-2099元,累计评论1条,交易成功5件,掌柜:香橙美一天等信息,黄嘉钏截取了相关销售网页。
2017年6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2017)深证字第82032号公证书。
2017年8月17日,伟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嘉钏申请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其浏览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黄嘉钏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执行相关操作后,通过输入网址搜索进入名称为“【现货】Silk’nFaceTite红光热力美容仪三源射频美容仪Rf”的销售页面,显示价格:1299元,累计评论77条,交易成功1件,掌柜:香橙美一天等信息,黄嘉钏截取了相关销售网页。
2017年8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2017)深证字第125180号公证书。
另查明,www.taobao.com(淘宝网)由淘宝公司注册并经营,淘宝公司确认淘宝会员名为“香橙美一天”开设的淘宝店铺由谢芝城注册经营。
任何人注册成为淘宝会员,均需同意淘宝公司制定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其中协议中规定用户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伟博公司确认诉前未就被控侵权行为向淘宝公司发起投诉,且涉案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已被删除。
另认定,原告伟博公司为维权进行公证取证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伟博公司经家用公司授权取得第9785436号“Silk’n”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独占许可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伟博公司主张谢芝城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确定谢芝城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之前,需确定谢芝城销售的商品本身是否属于侵权产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伟博公司应就谢芝城销售的商品属于侵权产品加以举证。
本案中,首先,伟博公司并未就涉案商品本身是否系侵权产品加以举证或说明,其仅从被告谢芝城不能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即推定涉案产品属于侵权产品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伟博公司主张谢芝城未经伟博公司授权销售涉案产品,故涉案产品属假冒商品,根据“商标权一次用尽原则”,如果谢芝城销售的产品系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家用公司或经家用公司授权的公司所生产,则其销售行为并不需要经过伟博公司的再次授权,也不构成侵权,伟博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伟博公司关于涉案产品属于侵权产品的主张不能成立,鉴于伟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本案的涉案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因此,伟博公司关于谢芝城销售涉案产品构成侵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谢芝城不构成侵权,伟博公司以淘宝公司构成帮助侵权为由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伟博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933元,由原告伟博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33元。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
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人民陪审员 杨烁峰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鑫附件一:相应的商品链接为:(1)[现货]Silk’nSilhouette红光RF射频家用紧肤三源射频瘦身机http://item.taobao.com/item.htm?spm=z1z10.3-c.w4002-16239088921.18.qx7Wp2&id=548643753294(已网页公证)(2)代购欧版Silk’nJewel光子脱毛器滑动闪光便捷美容顺丰包邮http://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10.3-c.w4002-16239088921.24.qx7Wp2&id=548672855847(已网页公证)(3)[现货]Silk’nFaceTite红光热力美容仪三源射频美容仪RFhttp://item.taobao.com/item.htm?spm=a230r.1.14.1.76bf523tTo2J3&id=549781585796&ns=1&abbucket=15#detail(已网页公证)(4)[现货]欧洲代购Silk’nInfinity激光脱毛仪光子脱毛器顺丰包邮http://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10.3-c.w4002-16239088921.27.qx7Wp2&id=550278961802附件二:(1)Silk’nSilhouette红光RF射频家用紧肤三源射频瘦身机:2888元/件×8件=23104元,注:被告同款售价1679元。
(2)Silk’nJewel光子脱毛器滑动闪光便捷美容:1988元/件×5件=9940元,注:被告同款售价1288元。
(3)Silk’nFaceTite三源射频美容仪红光热力美容仪:2588元/件×77件=199276元,注:被告同款售价1299元。
(4)Silk’nInfinity激光脱毛仪光子脱毛器:2888元/件。
被告同款售价18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