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07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靖,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腾鹏烟酒店,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桥西区北人字街118号。
经营者朱志峰,男,汉族,1974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腾鹏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