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1刑初425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智芬,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亿泰玩具礼品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的一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解放街十一组,现居住在广东省东莞市*******************7号。
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羁押,201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4月3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饶华玲,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20〕Z3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智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泰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智芬及其辩护人饶华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罗智芬是东莞市亿泰玩具礼品有限公司(下称:亿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9年1月起,罗智芬在未取得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下,非法加工、生产“小猪佩奇”毛绒玩具。
2019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的亿泰公司进行搜查,查扣“小猪佩奇”毛绒玩具成品141个、半成品19819个(均缝合“小猪佩奇”商标标识,经鉴定,均为侵权产品,共价值348798.6元)和吊牌952个。
据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智芬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罗智芬刑事责任;
同时认为被告人罗智芬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故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罗智芬承认公诉机关起诉书上的指控事实,她称涉案货品不打算销售,想做慈善赠品;
其已经认识自身错误,认罪认罚,希望法院从宽处理,工厂有几十个工人在上班,希望给予机会能把工人带好,让工厂正常生产。
其认为建议量刑过高,希望在有期徒刑在6个月至1年之间被判处。
被告人罗智芬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有罪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1.对侵权产品的价格认定有异议。
查获基本是半成品,还不能算作商品,不具有市场价值;
产品的生产成本价很低,参照授权正品生产商的销售价格为10.66元/个;
网上非授权产品价格更低,折合约为6.375元/个;
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评估的结论,市场价值也不高于10万元。
2.被告人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属于犯罪未遂,也没有证据反映该批毛绒玩具有标价和输出销售单据。
3.具有自首情节,主动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和交代。
4.罗智芬行为的社会危害不大,都是半成品,未有流入市场;
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自己有研发自身的外观专利和著作权,以自有版权玩具为主,生产涉案玩具主要用于商会赞助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
5.罗智芬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
犯罪动机主要是对国家法律认识不够,属于偶犯。
6.被告人认罪悔罪,自愿向被害单位作出赔偿以谢罪,但因对方要求赔偿金额过高,尚未能达成和解,愿意按照法院判决民事赔偿金额承担责任。
7.希望对罗智芬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和现行对企业家慎用刑罚的相关政策和精神,其经营企业无拖欠工资,正常缴税,疫情期间响应国家号召,做好员工返岗和企业复工工作。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罗智芬以自然人独资的股东身份成立东莞市亿泰玩具礼品有限公司(下称:亿泰公司),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9年1月起,罗智芬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下,指挥亿泰公司加工、生产“小猪佩奇”毛绒玩具。
2019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的亿泰公司进行搜查,查扣“小猪佩奇”毛绒玩具成品141个、半成品19819个(均缝合“小猪佩奇”商标标识,经评估,毛绒玩具成品单价28元/个,半成品17.4元/个,全部共价值人民币348798.6元),另查获“小猪佩奇”纸质吊牌952个。
“”(第16461093号)、“”(第17337913号)、是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共有人是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TD,核准商品范围为玩具娃娃、木偶、软体娃娃等第28类商品;
“”(第6736953号)也是我国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人是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核准商品范围为玩具娃娃、木偶等第28类商品。
案发时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
经比对,被查获的毛绒玩具成品、半成品上分别缝制有“”标记,查获的标牌印有“”,与“”“”“”注册商标基本相同。
经鉴定,被查获的毛绒玩具成品、半成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公诉机关认为案发时查获的毛绒玩具绝大部分半成品,未完成填充棉花及缝合工序,仅有少量成品,罗智芬的假冒行为已经着手实行,因被公安机关查处,系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
另查明,东莞市*******民委员会出具《求情信》,陈述罗智芬为该村的防疫和复工复产工作做出过贡献。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罗智芬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当庭质证的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假冒品牌行李箱一批、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搜查证和搜查笔录、搜查照片、营业执照、被害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和未授权说明、投诉书、营业执照、承诺书、证实书、商标注册证、委托书、价格证明、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东立信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补充说明材料等书证,证人郑华东、雷淑珍、林彩明等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陈述笔录、被告人罗智芬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以上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已查明的事实。
对辩护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值认定的问题,据已查明之情况,被查获的产品上均缝制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记,虽未完成填充棉花及缝合工序,已经把该些产品视为半成品,若非被公安查获,该些产品将完成剩余工序而被输出,该些半成品也具有市场价值。
因被告人罗智芬生产的假冒商品上没有标价,也没有被查出有实际销售价格,现东莞市******按同款正品的市场零售中间价格来核定成品价格、依据半成品完成程度比例结合中间价来核定半成品价格,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成品和半成品)价值共价值348798.6元,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规定,检察机关指控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本院予以采纳认定。
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授权正品商品销售价低、网上非授权品销售价更低,该证据来源真实性存疑;
其他评估机构依据的评估结论并非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进行,故本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称被告人罗智芬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本院已查明,被告人罗智芬系明知其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其主观犯意明显;
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毛绒玩具成品、半成品共有19960个价值348798.6元,涉及金额巨大,还有带侵权商标标识的吊牌952个,严重危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情节为特别严重,故辩护人该些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罗智芬在公安机关前期侦查时未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罪行,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本院不予采纳该辩护意见。
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智芬具有未遂情节、认罪态度好、认罪悔罪、属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采纳并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对于当地村民委员会为被告人罗智芬求情的情况,虽非法律规定的情节,但本院会从罪责刑相统一、依法正当保护企业及员工权益的角度考虑处罚方式。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智芬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提请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罗智芬定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罗智芬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智芬认罪认罚,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罗智芬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与本案查明事实基本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该量刑建议。
被告人罗智芬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判处缓刑。
综上,视被告人罗智芬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智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的涉案假冒小猪佩奇系列注册商标玩具成品、半成品、吊牌等,由暂扣机关依法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朱丽斯审判员 石贞贞审判员 许任宁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琳(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认罪认罚的;
(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三)具有悔罪表现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第十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