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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深圳市明捷自行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执恢14号
案件名称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深圳市明捷自行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深圳市明捷自行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JAGUARLANDROVERLIMITED),住所地英国CV34lF,考文垂,惠特利,阿比大道(ABBEYROAD,WH工TLEY,COVENTRYCV34LF,UNITEDKingdom)。

法定代表人:SusanLesleyPearson. 被执行人:深圳市明捷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旷晓明,经理。

申请执行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JAGUARLANDROVERLIMITED)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捷自行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知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鲁02执667号,后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

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恢复本案执行,案号为(2021)鲁02执恢14号。

被执行人已于2020年12月10日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向申请人支付案款人民币100000.00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完毕结案,对被执行人已经采取的查封、冻结、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青知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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