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63号 原告:周斌,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旺、范伊婷,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金诺卡片厂,经营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红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L54676754E。
经营者:颜莉萍,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佳楠,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恒,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周斌诉被告义乌市金诺卡片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斌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周斌负担。
原告周斌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