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04民初2263号原告:沈阳某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顾乡大街。
被告:李某某,地址沈阳市大东区。
本院于2018年3月6日受理原告沈阳某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
经审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为沈阳市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的基层管辖法院,因本案系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故应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