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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陈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5民初13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陈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陈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5民初13号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伯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哲,男,汉族。

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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