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258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拉瑞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启明路818号10幢77号。
法定代表人:桑运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宁波拉瑞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吴华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