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786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伟,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涛,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惠鑫磊超市。
经营者:相国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惠鑫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惠鑫磊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