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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信挚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54号
案件名称54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信挚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挚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54号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嘉陵江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沙晓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玄珍延,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挚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淞南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臣泉。

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信挚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强生安全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晓青审判员  王蔚珏审判员  林银勇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雄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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