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7262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天客隆超市,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涂家冲**栋*楼***号。
经营者:周建勇,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天客隆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