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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2民初37124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俞双华五金机电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712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俞双华五金机电商行,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号。

经营者:俞双华,女,汉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三余镇新闸村***组****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俞双华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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