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543号 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益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工业区2栋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B。
法定代表人:周如意。
被告二:蕲春艾老头艾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夏漕村社区六组雪塘路2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78。
法定代表人:周如江。
被告三:广州星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号安华美博城主楼A座第二层第208F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G。
法定代表人:周如意。
被告四:周如意,男,汉族,1993年8月28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五: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M。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王明海诉被告一深圳市益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二蕲春艾老头艾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三广州星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周如意、被告五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420492182.4)纠纷一案,原告王明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明海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钱 翠 华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陈 文 蓓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霄(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