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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海与深圳市益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蕲春艾老头艾制品有限公司广州星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如意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2543号
案件名称王明海与深圳市益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蕲春艾老头艾制品有限公司广州星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如意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深圳市益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蕲春艾老头艾制品有限公司,广州星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如意,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543号 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益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工业区2栋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B。

法定代表人:周如意。

被告二:蕲春艾老头艾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夏漕村社区六组雪塘路2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78。

法定代表人:周如江。

被告三:广州星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号安华美博城主楼A座第二层第208F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G。

法定代表人:周如意。

被告四:周如意,男,汉族,1993年8月28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五: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M。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王明海诉被告一深圳市益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二蕲春艾老头艾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三广州星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周如意、被告五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420492182.4)纠纷一案,原告王明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明海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钱 翠 华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陈 文 蓓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霄(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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