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民终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金得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
法定代表人:曹永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童,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寿县大顺镇百润发购物广场,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大顺镇街道。
经营者:郑乃元,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上诉人安徽省金得运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寿县大顺镇百润发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省金得运酒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徽省金得运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上诉人安徽省金得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