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360号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KONINKLIJKEPHILIPSN.V.),住所地荷兰艾德霍芬。
授权代表人:布里安?辛曼,该公司首席知识产权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圣、张源,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德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云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骆伯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馨,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礼明,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赛(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九龙九龙湾临兴街。
法定代表人:周子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礼明,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德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德赛(香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KONINKLIJKEPHILIPSN.V.)撤回对被告惠州市德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德赛(香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286.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KONINKLIJKEPHILIPSN.V.)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