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68号原告:德州威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艾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智才,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马夸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姜秀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雷,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山东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州威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马夸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威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威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德州威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