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麦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林盛顿、厦门乔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203民初3922号
案件名称厦门麦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林盛顿、厦门乔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麦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林盛顿,厦门乔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麦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柳留芳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203民初3922号原告:厦门麦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华林商务中心201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XX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善孝,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芬,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盛顿,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厦门乔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9号811室之三。

法定代表人:林盛顿,总经理。

被告:福建麦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830-832号华林商务中心202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庄思庭,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宁涛,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柳留芳,女,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麦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盛顿、厦门乔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麦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柳留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麦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麦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麦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厦门麦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伟生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曹琳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