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234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被告:余国军,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魏鹏与被告余国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魏鹏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