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7695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瑞士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StradaRegina42,6934Bioggio,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CedricWilmotte),高级管理人员。
委托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富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Q)。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通关服务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俞拥军。
被告:俞拥军男,汉族,1968年12月4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与被告岳阳富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俞拥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
2018年3月15日,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