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万来,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雪林,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上诉人张万来因与被上诉人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张万来未按原审法院通知的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万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