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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来、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终892号
案件名称张万来、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万来,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万来,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雪林,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上诉人张万来因与被上诉人嘉兴捷顺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张万来未按原审法院通知的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万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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