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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醴陵市浦口彭宇南杂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2民初26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醴陵市浦口彭宇南杂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浦口彭宇南杂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26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飞,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醴陵市浦口彭宇南杂批发部,经营场所醴陵市浦口镇冷水村潭神组,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彭宇。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与被告醴陵市浦口彭宇南杂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就本案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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