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刑更1367号罪犯陈业亮,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小学文化。
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宿中知刑初字第00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业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后因在缓刑期间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宿中知刑初字第0010号刑事判决,撤销其院(2012)宿中知刑初字第002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业亮宣告缓刑的部分,以被告人陈业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9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七万元,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苏01刑更71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业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5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8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陈业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业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6年以来,罪犯陈业亮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12月、2017年7月获得二次监狱表扬,罚金履行了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业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
因该犯系未履行大部分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业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一日(刑期至2018年4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