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39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老百姓大药房,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
投资人:李瑞华。
被告:李瑞华。
被告:沭阳县老百姓大药房二店,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负责人:马海燕。
被告:马海燕。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老百姓大药房、李瑞华、沭阳县老百姓大药房二店、马海燕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被告给付赔偿金20000元,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老百姓大药房、李瑞华、沭阳县老百姓大药房二店、马海燕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