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110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泰贸易发展(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富泰贸易发展(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富泰贸易发展(广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