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初25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蒙,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远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葛晓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远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被告给付赔偿金35000元,又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远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