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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柯素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381民初2210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柯素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柯素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81民初2210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全军、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素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柯素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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