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久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和平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张敬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波,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明,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上诉人淄博久久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家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26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
久久家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久久家居公司将被诉产品发送到原告的收货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根据涉案公证书记载,涉案产品是李有琴从名称为“九月家JIUYUE”的淘宝店购买,而淘宝店铺“九月家JIUYUE”与久久家居公司没有任何联系,所以涉案产品并非久久家居公司销售、发货。
而且李有琴从淘宝店铺购买产品,淘宝店铺只能属于许诺销售。
因此,本案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移送久久家居公司住所地具备跨区域管辖的审判机构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刘建、淘宝公司均未提供意见。
二审查明: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10003号公证书所附的照片打印件中有一张“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的照片,该收据上盖有“淄博久久家居有限公司出库专用章”。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刘建指控久久家居公司、淘宝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
根据刘建提供的初步证据可以证实,刘建的代理人通过淘宝网店购买涉案产品,并在南京收到销售者发送的涉案产品,在随货发送的收款收据上有久久家居公司加盖的公司出库专用章,据此可以初步认定久久家居公司系涉案产品的销售者,且因久久家居公司通过网络销售平台与购买者进行交易的方式,将涉案产品送交购买者之后交易才最终完成,故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涉案产品的收货地南京市系久久家居公司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久久家居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