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桂民终13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市朗拓食品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华西路10号内031号商铺。
经营者:黄建明,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陆丰市,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汉修,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经济开发区旺旺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59777675N。
法定代表人:曹永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栎芸,该公司法务专员。
上诉人南宁市朗拓食品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朗拓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采用EMS法院专递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朗拓经营部于2018年3月8日签收本院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等材料,但2018年3月28日开庭当日,朗拓经营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宁市朗拓食品百货经营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南宁市朗拓食品百货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