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74号原告:深圳市乔威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
法定代表人:赖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神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得富。
原告深圳市乔威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神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91011××××.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乔威电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乔威电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乔威电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乔威电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