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621号原告:时仲波,男,满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戈卫,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学,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铁,女,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审理原告时仲波与被告林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23037××××.5)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时仲波于2018年3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原告时仲波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仲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时仲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