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民辖终16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长安国中黄金珠宝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31XU72G。
经营者:喻灿辉,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30××××××××××××307。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49号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58。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晖,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舜,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长安国中黄金珠宝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15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莞市长安国中黄金珠宝店上诉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3项的规定,本案为知识产权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的民事案件,本案应由东莞市长安国中黄金珠宝店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诉请东莞市长安国中黄金珠宝店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四款“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的规定,一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有权管辖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东莞市长安国中黄金珠宝店作为一审被告,住所地为东莞市长安镇,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东莞市长安国中黄金珠宝店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