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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新时代五金工具厂、熊启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民终24号
案件名称河东区新时代五金工具厂、熊启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东区新时代五金工具厂,熊启友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东区新时代五金工具厂。

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西李埠村***号。

经营者:冯宝生,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文兰,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香,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启友,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宇,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东区新时代五金工具厂因与被上诉人熊启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东区新时代五金工具厂以已与被上诉人熊启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东区新时代五金工具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东区新时代五金工具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河东区新时代五金工具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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