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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C株式会社、乐清市中气气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80号
案件名称SMC株式会社、乐清市中气气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SMC株式会社,乐清市中气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倪天才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民申3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SMC株式会社。

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外神田四丁目14番*号。

法定代表人:丸山胜德,该株式会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清市中气气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万南村。

法定代表人:倪天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倪天才,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SMC株式会社因与被申请人乐清市中气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倪天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SMC株式会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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