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17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剑洋。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剑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剑洋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