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149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高德宝水暖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金联村。
法定代表人:徐加平,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普新洁具经销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设家居批发市场洁具交易区1排15-16号。
经营者:张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高德宝水暖洁具厂、西安市未央区普新洁具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