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76号原告:广州澳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华路东高增村第十八社工业区自编A栋。
法定代表人:吴少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广州绝尘侠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七路428号E502。
法定代表人:夏梦。
被告:夏梦,广州绝尘侠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广州澳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广州绝尘侠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夏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51××××.6)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广州澳捷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澳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澳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澳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