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205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梁宏丽。
委托代理人:东方晓,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雪云,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仟倩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陈镇炎。
本院于2018年2月2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仟倩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本案受理前,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仟倩化妆品商行”已于2017年6月16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时,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仟倩化妆品商行”已经注销,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即起诉时,没有明确的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故本案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条件。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仟倩化妆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原告可于本裁定生效后申请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