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872号原告: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二路8号中科创新广场E座706和707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东,东莞市展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南城贝怡玩具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远副食品综合市场**座**号铺。
经营者:卓跃永,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雪丽,系卓跃永妻子。
原告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南城贝怡玩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