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761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清流镇叶绍君副食店。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济兴北街*******号。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叶绍君。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清流镇叶绍君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于2018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都区清流镇叶绍君副食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