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881民初963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91号11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7461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市永和豆浆店,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静轩东路游客集散中心*号楼*楼。
经营者:毛伟。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