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民初6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和平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和平社区。
负责人:徐兴旺。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和平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