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84民初165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龙虬镇新东方超市,经营地江苏省高邮市龙虬镇龙虬路。
经营者:滕柳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龙虬镇新东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