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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明鑫祥瑞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2097号
案件名称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明鑫祥瑞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明鑫祥瑞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素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2097号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溁湾桥北001栋504房。

法定代表人:李志远,总经理。

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潇湘中路298号曙光泊岸锦园10栋1202房。

法定代表人:李志远,总经理。

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英,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明鑫祥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2层25040室。

法定代表人:代传卫。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受理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明鑫祥瑞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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