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2097号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溁湾桥北001栋504房。
法定代表人:李志远,总经理。
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潇湘中路298号曙光泊岸锦园10栋1202房。
法定代表人:李志远,总经理。
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英,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明鑫祥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2层25040室。
法定代表人:代传卫。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受理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明鑫祥瑞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光合太阳能有限公司、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