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12民初113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芳雄,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好又多超市通州栖凤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栖凤花苑*期店面房。
经营者:周栋华,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其兵,男,197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好又多超市通州栖凤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