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1061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滔,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四精眼镜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玉兰路577号达美苑第13.14.15.16栋及裙房、地下室1013房。
法定代表人:何敬上,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四精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489号新芙蓉之都佳苑2栋110。
法定代表人:何敬上,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四精眼镜城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四精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四精眼镜城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四精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四精眼镜城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四精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柳晓寒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人民陪审员 常双柏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