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刘镇俊与长汀县冬火门类经营部、佛山市德美斯特铝型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55号
案件名称刘镇俊与长汀县冬火门类经营部、佛山市德美斯特铝型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镇俊,长汀县冬火门类经营部,佛山市德美斯特铝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55号原告:刘镇俊,男,汉族,1983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涛,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汀县冬火门类经营部,经营场所长汀县大同镇计升村6组。

经营者:夏冬火。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良平、陈开放,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德美斯特铝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俊景花园A区12座西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吴小华,执行董事。

原告刘镇俊与被告长汀县冬火门类经营部、佛山市德美斯特铝型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刘镇俊以在法院主持下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镇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镇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镇俊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