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1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豫区齐发五金电料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商贸城。
经营者:吴月兰。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豫区齐发五金电料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豫区齐发五金电料经营部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