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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满堂彩永和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黑民终5号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满堂彩永和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满堂彩永和快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民终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满堂彩永和快餐店(由原哈尔滨市南岗区昆仑永和豆浆快餐店更名),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号。

经营者:高丽波,女,1975年9月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超,男,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上诉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满堂彩永和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3月14日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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